《人民公社六十条》或《六十条》】 (一九六一年三月) 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社员的生产和生活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组织生活,利于团结,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 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并且可以由他们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 、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 、公社和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 公社管理委员会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在管理民政、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对于生产大队的领导,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它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生产。但是,在领导生产中,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不违农时;但是,不许乱开电话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已经试验成功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 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不许粗制滥造,不许硬性摊派。对于一切不适用的、质量差的农具、肥料和农药,生产大队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上级批准和有关生产大队的同意,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的生产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社办企业,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应该就地取材,不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不和国营企业争原料。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凡是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联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分取应得的利润。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于技术熟练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的公共积累,主要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也可以从生产大队提取一定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为了巩固大队所有制和发展大队经济,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的公积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开支。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十六、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联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它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全大队范围内实行统一分配,又承认各生产队的差别。 十七、在生产大队范围内,除了生产队所有的和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各生产队按包产计划上交的产品和收入,生产大队直接经营所得的产品和收入,也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由生产大队分配。 十八、生产大队必须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和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不再变动。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需调用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包产任务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严格遵守互利的原则。 凡是宜于生产队经营的荒地、山林、经济林木、水面等资源,都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 十九、生产大队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各生产队生产计划的基础上。生产大队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和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对各生产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生产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生产计划;然后,由大队把各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大队企业和生产计划,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大队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对于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生产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二十、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包产指标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生产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生产队;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要奖给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粮食。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应该少得少分。 为了避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生产大队对于原来收入水平较高、现在由于统一分配收入减少的生产队,可以从包产、包工、奖励或者发展副业等方面,加以照顾,使他们的收入也有增加。 二十一、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计划,经常督促检查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帮助生产队及时总结生产经验,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超额完成包产计划。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推行先进经验和增产措施。在推行的时候,必须同生产队和社员充分商量,由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不能强迫他们接受。 二十二、生产大队为了发展多种经营,适应各生产队发展生产的需要,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可以经营一 定数量的大队企业。大队企业应该遵守农闲多办、农忙少办或者不办的原则。在农忙的时候,要尽可能使劳动力回到生产队,参加农业生产。 生产大队兴办的企业和事业,从生产队占用的劳动力,一 般地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三 。 二十三、生产大队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实行少扣多分,保证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其余的社员也尽可能不减少收入。 生产大队,在生产队完成三包任务的前提下,要保证包工的工分值不降低,保证分配计划兑现。 生产大队必须努力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反对铺张浪费和滥用劳动力,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减少非生产人员,控制公共积累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控制供给部分在社员分得的收入中的比例,从各方面来提高劳动工分的分值。 二十四、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合计起来,在目前时期,一般控制在大队可分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左右。 生产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二十五、生产大队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防止贪污舞弊。一切开支都要遵守规定的批准手续,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 一切收支账目都要日清月结,按月向社员公布。会计员管帐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帐。生产大队还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和帮助生产队作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生产队管理委员会 二十六、为了提高社员和生产队干部的积极性,必须确定和保障生产队一级的所有制。下列各项收入和资产,归生产队所有:超产所得的奖励;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经营其他各种生产所得的收入;节约下来的资金;用自有资金购置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设备;用自有资金兴办的基本建设;包产任务以外扩种的果树、林木和其他多年生的作物;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耕畜所繁殖的幼畜,或者幼畜分成部分。 所有这些资金、物资、设备、林木和牲畜,都归生产队全权支配,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调动。在有必要进行适当调剂的时候,必须取得生产队的同意,实行等价交换。 二十七、生产队在管理本队生产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它有权因地种植、有权安排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管理本队选留的种子;有权调整本队的劳动定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的条件下,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业生产。在决定这些事情的时候,生产队管理委员会的干部,一定要充分同社员商量,特别要听取有经验的农民的意见,决不能任意决定。 二十八、生产队在发展农业生产中,除了专门种植经济作物的以外,都应该以粮为纲,积极发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生产;同时,还要综合利用劳动力,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农作物的副产品,积极发展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 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和繁殖耕畜和其他牲畜,特别要注意养好和保护好母畜和幼畜。生产队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进行饲养管理,保证饲草饲料的供应,并且及时防治各种疫病。对于繁殖和饲养牲畜成绩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以奖励。 二十九、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要划分临时的或者固定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季节的或者小段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田间管理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耕畜、农具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小组和个人,不管本队是不是超产,都应该给以适当的奖励。 三十、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 社办中学和农业中学应该改为业余学校,学生都要参加劳动,同其他社员一样评工记分。生产队还要组织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按劳付酬。 三十一、生产队必须实行严格的评工记分制度,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要按照劳动力的强弱,技术的高低,农活的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给社员以合理的报酬。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 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 对于从事手工业、渔业、盐业等专业劳动的社员,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的标准,计算报酬。 每个社员每天的劳动工分,都要记入他的工分手册。社员的工分帐目要按月公布。 三十二、生产队必须争取超产,节约劳动力和生产费用,努力提高社员实作工分的分值。 生产队从包产中所得的收入,要全部分配给社员。包产以外经营其他各种生产的收入,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可以全部分配给社员,或者大部分配给社员,扣留一小部分做为自己的积累。 三十三、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在生产队(包括食堂)分配给社员的现金和实物当中,一 般地工资部分至少不能少于七成,供给部分至多不能多于三 成。有些地方,还可以只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其余的社员都按劳动工分的多少,进行分配。 达到一定年龄、脱离生产上学的社员的子女,都不能享受供给制的待遇。学生上学的费用,除了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的助学金以外,都应该由学生的家庭负担。个别困难的,可以从公益金中给以适当补助。 生产队在粮食分配上,在可能的条件下,应该适当拿出一部分粮食,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超产奖励的粮食,应该完全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三十四、在一切有条件的地方,生产队应该积极办好公共食堂,真正做到便利群众,便利生产。公共食堂必须严密制度,杜绝贪污;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定期选举工作人员和公布帐目。 公共食堂必须真正实现自愿参加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和社员要求,可以办全部人参加的食堂,也可以办一部分人参加的食堂;可以办常年食堂,也可以办农忙食堂。在居住分散或者燃料困难的地方,也可以不办公共食堂。 社员的口粮,可以分到食堂,指标到户,节约归己;也可以分配到户。口粮分配到户的办法,可以分期发,也可以一次发。 三十五、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钱、管帐、管物资,要有专人负责。属于生产队所有的或者负责保管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业产品,都要认真管好,防止贪污、盗窃和损失。应该有一个副队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章 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六、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三十七、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以饲养一两头大牲畜。 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从事采集、渔猎等副业生产。 在屋前屋后种植果树、竹木和其他作物。这些作物永远归社员所有。 三十八、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除了国家统购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 社员自留地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公粮,不计统购。 社员家庭积肥,按照规定交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 三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生产方面多给一些便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级的集体经济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它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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